(2017)鲁083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振中与刘恩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中,刘恩慧,刘振中,刘恩慧,刘振中,刘恩慧,刘振中,刘恩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66号原告:刘振中,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汝珍,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恩慧,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刘振中与被告刘恩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振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振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