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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振中与刘恩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中,刘恩慧,刘振中,刘恩慧,刘振中,刘恩慧,刘振中,刘恩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66号原告:刘振中,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汝珍,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恩慧,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刘振中与被告刘恩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振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振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德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