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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高平、马国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平,马国庆,方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陈高平,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个体,住滁州市,被执行人:马国庆,男,回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方云云,女,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国庆的银行存款5330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