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本院在执行许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准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6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准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所欠借款系其丈夫鲁某生前所欠,现由于鲁某已自杀身亡,经我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也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巴 图 审判员 :奇明生 审判员 : 刘 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郭 敏 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