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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胡佳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367号原告:罗勇,男,1978年5月9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水路***弄***号***室。被告:胡佳庆,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与被告胡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