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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15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负责人:邵泽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胜顺,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本茂,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468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勇,经理。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以下简称海港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港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际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出具书面担保函为申请人海港支行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港支行申请财产保全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向本院提交的保全担保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