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忠玉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王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王忠玉,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友好街友好委**组。国库与王忠玉刑事追缴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5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王忠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忠玉退赔的人民币六千六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李秀兰。三、随案移送物品退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权利人国库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王忠玉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王忠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国库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忠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2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