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锡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锡宇,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在汪清县看守所服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锡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锡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2时左右,被告人陈锡宇酒后驾驶号牌为×××的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在302国道193公里+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安图县公安局交警赶到现场后,将陈锡宇带至安图县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锡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6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陈锡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锡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锡宇的供述和辩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锡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锡宇因前罪被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陈锡宇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又犯同种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锡宇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锡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锡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