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凌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凌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544号原告:杨某,女,住河源市源城区。被告:凌某,男,住河源市源城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凌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刘丹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