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执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志卿与被执行人刘涛、程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卿,刘涛,程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3006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卿,女,1942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程富山,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周志卿与被执行人刘涛、程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志卿以被执行人刘涛、程富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