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民事再审申请人张常佳因与被申请人张振伦、高源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常佳,高源鹤,张振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常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源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伦。再审申请人张常佳因与被申请人张振伦、高源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辽阳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常佳再审申请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二被申请人的借款事实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缺乏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张常佳与张振伦、高源鹤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再审申请人张常佳主张其提供的借款系二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并提供张振伦所出具的欠条为证,但被申请人高源鹤称夫妻二人正准备离婚,其未在欠条上签字,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在一、二审阶段,再审申请人张常佳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在再审审查阶段,亦未提供能证明其主张的新证据,故其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常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代理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天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