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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阿妹、:方秀英等与:蒋秀宝、:方萍等、第三人:方兴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阿妹,方秀英,方志刚,方志国,方莲华,蒋秀宝,方萍,方勇,方兴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752号原告:方阿妹。原告:方秀英。原告:方志刚。原告:方志国。原告:方莲华。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秀宝。被告:方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系被告方萍弟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方勇。第三人:方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阿妹、方秀英、方志刚、方志国、方莲华与被告蒋秀宝、方萍、方勇、第三人方兴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