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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9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庄奇与屠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奇,屠梦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505号原告:庄奇,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梦婷,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庄奇与被告屠梦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庄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庄奇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元,由原告庄奇负担。审判员 金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