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玉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玉龙,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玉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3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孙玉龙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白色丰田牌客车行驶至本市红桥区佳宁道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截。经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玉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1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玉龙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孙玉龙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的白色丰田牌小型客车沿天津市红桥区佳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行驶轨迹异常,被值勤民警拦检。经现场检测,孙玉龙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玉龙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2016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孙玉龙传唤到案,孙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玉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玉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玉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 嵩速录员 史敬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