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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11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叶张勉、黄焕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张勉,黄焕萍,杨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28号之三申请人叶张勉,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执行人黄焕萍,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杨小萍,女,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焕萍、杨小萍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675776.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