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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贾亚学与刘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亚学,刘宝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249号原告:贾亚学,女,1969年生。被告:刘宝娟,女,1968年生。原告贾亚学与被告刘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亚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宝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己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亚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7200元以及约定的利息;2.诉讼费14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5月6日,找到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用于其子搞建筑工程,约定利息按二分计算,一年期利息7200元,直接打欠条37200元,并承诺一年还款。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找到原告再次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二分,承诺该款半年偿还。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该二笔欠款。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欠条两张及台历备忘录,证明原告贾亚学与被告刘宝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被告欠款数额及约定的利息。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公告申请书、证明、法院公告证明被告刘宝娟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宝娟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并约定还款期限及还款利息,现借款履行期限己届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第一次借款本金实为30000元,欠条上所写的37200元,其中7200元为利息。故被告向原告两次借款本金合计为6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宝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亚学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第一次借款30000元利率按月息二分,时间从2014年5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第二次借款30000元利率按月息二分,时间从2014年8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宝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志代理审判员  杨金霞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竹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