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海清与薛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清,薛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666号之一申请人:魏海清,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薛丽,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申请人魏海清诉被申请人薛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富德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两份(万能型,保险合同号码:P000000030433477、P000000030032261)项下资金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薛丽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富德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两份(万能型,保险合同号码:P000000030433477、P000000030032261)项下资金2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