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范温与徐敏、叶玉龙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温,徐敏,叶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722号原告:范温,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徐敏,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叶玉龙,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范温与被告徐敏、叶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范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佳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