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秋会与被告常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会,常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64号原告余秋会被告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秋会与被告常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秋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秋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秋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秋会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美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