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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51号原告:李兰英。被告: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泰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英与被告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兰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伟涛人民陪审员  刘纪友人民陪审员  蔡洪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