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凌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朝阳,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中伟、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及其辩护人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开始,被告人凌某向被害人郑某1达谎称斗门通德电器公司欲出售一批废铜,其可与被害人郑某1达共同出资购买,然后转售牟利。被害人郑某1达表示同意,并付给凌某人民币260000元作为购买废铜的货款。次日,被告人凌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并输掉,然后继续打电话向被害人谎称废铜已收购,但货款不够,要求被害人郑某1达继续转账。被害人郑某1达再次向被告人凌某转款人民币182000元。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凌某再次前往澳门赌博,将上述款项输掉。2016年11月8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郑某1达发现其被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2016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凌某到被害人郑某1达店铺商谈还钱事宜时,被害人郑某1达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凌某带回派出所审查。被告人凌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郑某1达人民币442000元,被害人郑某1达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凌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凌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1达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某、郑某2的证言,人口信息,处警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收条,银行交易记录,网银交易查询明细,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前科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出入境记录,谅解书,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凌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凌某在明知被害人郑某1达已经报警的情况下,还主动到被害人郑某1达的档口与其商讨归还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归案后,归还了部分欠款,取得了被害人郑某1达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凌某是在主动找到被害人郑某1达商讨还款事宜的情况下,被郑某1达报警抓获的,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的家属代其退清了全部赃款,且取得了被害人郑某1达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玉 峰审判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黄用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雪 婷郑悦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