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银库与李喜凤、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银库,李喜凤,张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银库(万志彬),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喜凤,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张海军,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万银库因与被上诉人李喜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银库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上诉人李喜凤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万银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银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65元,减半收取739.33元,由上诉人万银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日汗代理审判员 高 菲代理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