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银库与李喜凤、张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银库,李喜凤,张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银库(万志彬),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喜凤,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张海军,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万银库因与被上诉人李喜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银库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上诉人李喜凤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万银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银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65元,减半收取739.33元,由上诉人万银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日汗代理审判员  高 菲代理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