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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255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7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陆家山村,农民。被告:邢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21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沙渠村,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