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毅、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毅,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潘毅,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潘毅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91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军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永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