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力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力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力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2047—5。法定代表人:韩建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34幢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996297902。法定代表人:胡丰锋,总经理。浙江力都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175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11593.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114元,执行申请费457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