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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圣增与梅全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增,梅全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461号原告:周圣增,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刘传文,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梅全新,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圣增诉被告梅全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圣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圣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圣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圣增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