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水利局与安阳益泉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水利局,安阳益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水利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郑国宏,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安阳益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田兵,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水利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水缴决字(2014)第1029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殷行非执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安阳市水利局作出的安水缴决字(2014)第1029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安阳益泉纺织有限公司交纳水资源费7950.40元,加收水资源费滞纳金1256.16元。经查,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召开董事会,将安阳益泉纺织有限公司并入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全部职工、全部资产、全部债务和其他事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并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安中法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0505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