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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特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贾明强、张兴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明强,张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特183号申请人:贾明强,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申请人:张兴旺,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人贾明强与张兴旺为司法确认一案,本院2017年5月17日立案。申请人张兴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贾明强与张兴旺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贾明强与张兴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