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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陈慧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陈慧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688号原告:李雪梅,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慧丽,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李雪梅与被告陈慧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