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陈慧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陈慧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688号原告:李雪梅,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慧丽,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李雪梅与被告陈慧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