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于于海忠诉中俄原油管道二线第一标段第四施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忠,中俄原油管道二线第一标段第四施工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3民初20号原告:于海忠,男。被告:中俄原油管道二线第一标段第四施工部。负责人:宋日祥。原告于海忠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海忠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桂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