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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37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