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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伊永利与被告沈小群、石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永利,沈小群,石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078号原告伊永利。被告沈小群。被告石志林。原告伊永利与被告沈小群、石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伊永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永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伊永利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