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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9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聪辉与黄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聪辉,黄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900号之三原告黄聪辉,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凌志翔,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发,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小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聪辉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聪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1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