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59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聪辉与黄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聪辉,黄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900号之三原告黄聪辉,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凌志翔,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发,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小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聪辉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聪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1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