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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日照市玲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枣庄陆阳商贸有限公司,刘亚,陈帅,彭海英,孙春光,许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7号申请人: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8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被申请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辛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彭海英。被申请人: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08号名士豪庭4号市级公建1-1802。法定代表人:刘亚。被申请人:日照市玲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79号E尚筑商务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孙春光。被申请人: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大众传媒大厦1116-1117室。法定代表人:彭海英。被申请人:枣庄陆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376号。法定代表人:刘亚。被申请人:刘亚,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帅,男,1984年9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彭海英,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春光,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许德平,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日照市玲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枣庄陆阳商贸有限公司、刘亚、陈帅、彭海英、孙春光、许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亚滨能源有限公司、日照市玲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三恒贸易有限公司、枣庄陆阳商贸有限公司、刘亚、陈帅、彭海英、孙春光、许德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王东坤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