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维新与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新,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马维新,男,1962年5月11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丁甲玲,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维新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马维新补助金及护理费合计89,424.02元;二、驳回原告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和被告马维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负担。后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吉02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二、终止上诉人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维新的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桦甸市方圆宝进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在桦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风险抵押金60,00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维新。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利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