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徐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徐爱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306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蔡家旭,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爱雪,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徐爱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元由原告王晓婷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 靖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秀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