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117号原告:韩某,女,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顾某,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韩某与被告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车牌号赣E×××××车辆为被告顾某所有;2、判令被告将该车辆过户至其名下。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赣E×××××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2015年6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该车为被告所有。现双方已经离婚,但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影响原告经济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判决确认该车辆为被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将该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顾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向他人转让了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韩某,号牌号码为赣E×××××。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车牌号为赣E×××××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现该车辆由被告管理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未办理。本院认为,本案车牌号为赣E×××××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系原、被告婚姻期间购买,登记所有权人虽为原告韩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车属原、被告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到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该车归被告顾某���有,故该离婚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要求该车确认为被告顾某所有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该车过户至被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赣E×××××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归被告顾某所有;二、被告顾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将赣E×××××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登记过户至其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