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3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双与仝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双,仝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1396号原告:史双,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仝斌,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双与被告仝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双,被告仝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医药费1728元,误工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6128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1日一点,到原告家索要公共电费,原告要求提供物业发票(物业费已在2016年8月交过了,至今未给发票和任何手续)是否含公摊费用,被告不给,还凶神恶煞。原告就说“不给发票就不交钱”。被告上前一脚就把原告踹到在地(现被告已经进到原告家中),���告还抱着一个两岁的小孩。原告怕伤着小孩,就把小孩推到了一边。这时被告又上前猛踹原告。小孩在一旁已哭得泣不成声了。周围邻居听到了打骂声,出来劝架,如果不是旁边邻居拉着,被告还要打原告。这就是黑恶势力,任何手续都没有,如同收保护费,不交就打人,还入室打人。当时原告报了警,城关分局出警,对被告处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两岁的小孩受到了惊吓,十几天都吃不好,晚上也不睡觉,即使睡着了,一会儿吓醒了。对小孩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依法具状起诉,恳请依法判准诉请。仝斌辩称,1.史双起诉我健康权纠纷一案,我系履行职务,到史双家催缴公共能耗费,史双不仅拒缴,还辱骂我,我气不过,双方才有肢体冲突,史双在整个事件中具有过错,是其先辱骂的我,否则也不会有双方肢体冲突;2.史双没有固定的工作,在家中带孩���;史双系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实际天天回家,不存在误工情况,不应赔偿误工费;3.我没有实际殴打史双,只是推搡了一下,史双根本不会受伤,其没病装病,故意到医院住院,医疗费应该由其自已承担;4.史双没有受伤,故意住院,病历中也没加强营养字样,不应赔偿营养费;5.史双没有受伤,更没有留下残疾,精神损失费不应得到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仝斌于2017年3月1日13时左右,到史双家收取公共耗能费用时,与史双发生纠纷,并发生厮打,仝斌将史双打伤住院。纠纷中史双对仝斌有辱骂行为。该纠纷经砀山县公安局受理,并作出砀公(城关)行罚决字【2017】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仝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整。史双被打伤后在砀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1728.2元。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腹部外伤,腰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早孕?。史双于2017年3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不适随访。史双受伤前居住在砀山县砀城镇××楼。另查明,2016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9156元。原告史双的损失为:医疗费1728.2元,误工费29156元/年÷365天/年×8天=639.0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用等,构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本案中,仝斌与史双发生纠纷,并发生厮打,将史双打伤住院,应对史双的损失予以赔偿。纠纷中史双对仝斌有辱骂行为,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仝斌10%的赔偿责任。故,仝斌应赔偿史双医疗费、误工费合计2367.24元中的2130.52元(2367.24元×90%)。史双诉求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仝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史双医疗费、误工费合计2130.52元;二、驳回原告史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双负担100元,被告仝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飒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3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3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