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5441马国民与费荣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民,费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5441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民,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费荣俊,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户籍地丹阳市。申请执行人马国民与被执行人费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国民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荣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6000元,利息9086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979元。执行中,本���于2016年12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并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申报财产。该信件以“拆迁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10日、2017年5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费荣俊在其与丹阳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参与分配得款37233元,该款已划来本案,并于2017年1月19日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对执行人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知道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民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虞 韵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路 忠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