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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孙玉海、孙铁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孙玉海,孙铁平,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536号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004室。法定代表人:富永修,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海,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西一里**号*单元***室,现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孙铁平,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第三人: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国凯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韩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洲,该公司职员。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海、孙铁平、第三人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绍锋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敬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