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道华,秦玉桃,米金波,徐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秦道华,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秦玉桃,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米金波,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钱珍,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道华、秦玉桃、米金波、徐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528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道华、秦玉桃、米金波、徐钱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