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秋萍与刘涛、孙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萍,刘涛,孙永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92号原告:李秋萍,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崔国峰,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工人。被告:孙永辉,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萍诉被告刘涛、孙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栾庆利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书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胥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