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016号原告:于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矫某,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于某与被告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委托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于矫鹏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矫昕诺,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矫昕诺,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矫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矫昕诺随被告生活,原告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应得份额抵顶其应负担的自2017年5月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三、原告对婚生女孩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方式、次数由双方自行协商;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162号6号楼2单元1503户(房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楼房一处,归被告所有;东风标致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G×××××),归原告所有;五、被告付给原告上述房屋的差价款85万元,于2022年5月前付给原告,此款未付清前,被告不得办理该房的房权变更登记手续;六、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七、双方无其他争执。经本院审判员张跃平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嘉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