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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雷世林、雷某等与王海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世林,雷某,王海轩,卢佳强,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787号原告:雷世林。原告:雷某。法定代理人:朱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轩。被告:卢佳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达国际家居广场6号楼南楼7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世林、雷某与被告王海轩、卢佳强、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王海轩立案侦查,本案须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再审理。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相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