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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韩丽萍申请执行吕明辉、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萍,吕明辉,郭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47号申请人韩丽萍。被执行人吕明辉。被执行人郭红艳。关于韩丽萍申请执行吕明辉、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依据的(2016)豫072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蒙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