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韩丽萍申请执行吕明辉、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萍,吕明辉,郭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47号申请人韩丽萍。被执行人吕明辉。被执行人郭红艳。关于韩丽萍申请执行吕明辉、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依据的(2016)豫072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蒙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