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文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蒋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76号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文军,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蒋文军为罚金一案,现本案已委托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