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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316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与叶响、黄银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叶响,黄银玲,韩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衡山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671923W。法定代表人高恒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云,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露,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叶响,男,198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黄银玲,女,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雷,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235号民事判决书,叶响、黄银玲应付给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37615.82元及利息、罚息,叶响、黄银玲给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韩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叶响、黄银玲、韩雷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申请,2017年1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叶响、黄银玲、韩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3月8日查封叶响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和韩雷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越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