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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侯玉芝、张其连等与沂南县杨家坡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芝,张其连,张强,沂南县杨家坡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268号原告:侯玉芝,女,193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张其连,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张强,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沂南县杨家坡镇卫生院。住所地:沂南县杨坡镇。法定代表人:王平,院长。原告侯玉芝、张其连、张强与被告沂南县杨家坡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申请对被告沂南县杨家坡镇卫生院对其亲属张生海的诊疗行为是否存有过错、医疗过错与张生海死亡是否存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薄文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