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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长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长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72号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西路三段666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顺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系公司员工。被告:董长武,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长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长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长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苟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