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1民初74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王某甲,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拉运炉渣、石子煤合同成承包费71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8月1日与连城电厂签订了炉渣、石子煤的拉运承包合同,后二被告于2015年9月7日找到原告,就上述合同拉运承包事宜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了原告,并签订了拉运承包合同,承包期为一年,即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承包费为10万元整,双方约定合同期满后由二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因原告车辆维修、加油等周转困难,被告王某甲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与2015年6月22日共计支付给原告20000元整。在合同履行中,因给私人出卖拉运炉渣所得费用总计8350元,由原告用来做周转使用,总计二被告共支付给原告28350元。二被告下欠原告71650元。现合同期已过,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下剩欠款,可二被告相互推诿,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王某某认为该笔欠款应当先从二被告剩余的合伙出资中支付,该出资全部由被告王某甲保管。被告王某甲认为该欠款应当由二被告分担。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承包费71650元。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二被告向原告转包时系合伙关系,应当对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二被告应当连带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某某、王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承包费71650元;二、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对上述承包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负担,二被告对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火勋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文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