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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利与被告李富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利,李富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401号原告王树利,男,197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柳河渠湾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李富军,男,50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海眼沟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利与被告李富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树利逾期没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延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